健全法制 加大监督检查执法力度

2007-08-23


  我国从提出建筑节能这一概念,距今已经20余年,正所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在此期间,为了将建筑节能引入符合我国国情的发展道路,相关部门不断提升着建筑节能的标准,并实施了一系列的相关法规及政策加以约束。时至今日,我国已有建筑节能专项政策法规17部,技术标准、管理办法14部,国家及行业标准34部,手册图集68部,这标志着我国建筑节能标准及政策法规体系已经基本建立。在此基础上,为了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工作目标,建设部在《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方案》中,进一步提出了健全法制、加大监督检查执法力度的要求。

  多方入手,完善法规标准体系

  从上世纪80年代起,我国先后多次出台建筑节能推广方面的法规,但由于标准偏低,特别是缺少技术细节以及可操作的标准,使得各地执行不力,建筑节能大多停留在表面上。在实际应用中,建筑节能涉及设计、施工、验收等多个环节,光靠建设部门的力量远远不够,加之地方建委既没有太多强制的力量制约开发商,也无法给开发商补贴、减税等方面的承诺,在推广过程中很难有执行的力度。更有业内人士指出,技术标准不健全、技术发展滞后也造成推广工作进展缓慢,甚至有些地方设计单位根本不具备设计节能住宅的专业知识与能力。此外,由于节约能源法、循环经济法等新法规的不断出台,某些制定时间较早的节能法规已经不能适合现今节能技术发展应用的需要。

  对此,建设部已意识到这种情况可能对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工作目标带来的阻碍,在《实施方案》中,对于相关法律及标准的制定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在法规制定方面:一是要积极配合节约能源法、循环经济法等法律的制定及修订工作;二是积极做好民用建筑节能、城市排水和污水管理等方面行政法规的制定及修订工作;三是积极研究开展节约用水等方面的立法准备工作。

  在节能环保标准方面,《实施方案》要求指导各地区抓紧研究制定本地区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限额标准,对于建筑节能标准体系要进一步完善。目前,《建筑节能施工监督导则》、《绿色施工导则》两部导则的编制工作,及《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修订工作已经逐步展开,制定热分配表、小流量热计量表等产品标准的工作也在稳步进行。

  施行问责,强化监督管理

  对于以往节能法规在落实过程中出现偏差的情况,随着相关政策的出台将得到有效遏制。在不久前国务院印发的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中,就明确提出,要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建设部在《实施方案》中也明确提出了建立节能减排工作问责制的要求。《实施方案》要求将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列入对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的考核评价体系,抓紧制定具体的评价考核实施办法。同时,建设部将每年组织开展建筑节能、供热体制改革、污水处理厂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专项检查行动,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和事件。

  此外,《实施方案》还要求,强化城市污水处理厂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和监督。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的检查、督促和指导,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建立并完善污水处理厂主要污染物(COD)削减量绩效评估制度。对列入国家重点环境监控的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情况,实行上报制度,限期安装在线监控系统并与建设部门联网。建立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数据库。对未按规定和要求运行污水处理厂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城市公开通报,限期整改。严格执行《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障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