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评选全国建设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2007-07-1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建设局,建设部机关各单位、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全国建设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求真务实,开拓进取,爱岗敬业,无私奉献,取得了显著成绩,涌现出一大批先进典型。为树立榜样,弘扬正气,人事部、建设部决定今年评选表彰一批全国建设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名额分配

  (一)评选范围

  全国建设系统先进集体的评选范围是: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建设系统的企业、事业单位。

  全国建设系统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范围是:在建设系统所属的城乡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住宅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科技教育、园林风景等岗位工作满四年以上的从业人员。

  已获得省部级(含)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不再参加评选。

  (二)表彰名额

  此次评选全国建设系统先进集体200个,评选全国建设系统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800名(名额分配见附件2)。

  二、评选条件

  (一)全国建设系统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领导班子团结,作风民主,决策科学,勤政廉政,密切联系群众,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2、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积极推进企业和部门改革,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取得突出成效,为本地区或本行业的深化改革、提升竞争力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3、单位团队精神强,干部职工积极性得到充分发挥,各项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全面发展,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全体干部职工政治业务素质良好,未发生违法、违纪问题;

  4、重视文化建设、诚信建设,学习借鉴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科学利用和节约各种资源。

  (二)全国建设系统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

  全国建设系统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必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乐于奉献,勤奋学习,奋发进取,艰苦奋斗,开拓创新,立足本职,争创一流,在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以及推动和谐单位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在深化企业改革,推进体制和管理创新,推动技术进步,促进安全生产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2、在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或完成重大科研项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3、在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发明创造、技术协作等方面,为推动建设事业的科技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

  4、在保护国家、集体、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捍卫国家法律、法规、制度,维护国家、行业、集体利益等方面有重大贡献的;

  5、在加强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行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加强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6、在其他方面对建设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评选要求和方法

  (一)要严格评选条件,确保评选质量。各地在推荐评选中,要结合工作性质和岗位特点,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业绩、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逐级推荐,优中选优。

  (二)要面向基层,面向工作一线,适当照顾到少数民族职工和女职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厅(局)级(含)以上公务员,不参加此次评选;从严掌握县处级公务员的评选,应控制在本地推荐总数的20%以内。

  (三)要坚持群众路线,确保公正公开。评选工作要充分发扬民主,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逐级审核,并接受群众监督。推荐的先进集体候选单位要征求当地文明办的意见,企业单位还需征求当地工商、税务、劳动保障、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意见;个人人选要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在其工作单位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推荐的企业负责人必须征求审计、税务、工商、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意见。

  (四)各级人事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好评选工作,认真审核被推荐对象的事迹材料,严格把关。填写《全国建设系统先进集体审批表》、《全国建设系统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审批表》(见附件 3、4)并整理2000字左右简要事迹材料 , 审批表和事迹材料各一式五份,逐级报送,并加盖各级人事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公章。请各省(区、市)建设厅(建委)于2007年8月30日之前将有关材料报全国建设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奖励办法

  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全国建设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对评选出的企业职工授予“全国建设系统劳动模范”称号,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授予“全国建设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章。 全国建设系统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

  五、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评选表彰工作的领导,人事部、建设部组成全国建设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和办公室,负责本次评选表彰工作。

  评选表彰全国建设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是加强建设系统队伍建设的重要措施,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应成立相应的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并负责本地区的评选推荐工作。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和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及时将领导小组组成及负责人、联系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有关情况传真建设部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

  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建设部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

  联系人:王敏、张千军;

  联系电话:(010)58934038;

  传 真:(010)58934303;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邮 编:100835;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

  附件:1.全国建设系统先进集体和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2.全国建设系统先进集体和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名额分配表

  3.全国建设系统先进集体审批表

  4.全国建设系统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审批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七年六月一日

  附件1:

  全国建设系统先进集体和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

  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领导小组

  组 长:傅雯娟 建设部副部长

  尹蔚民 人事部副部长

  姚 兵 中央纪委驻建设部纪检组组长

  成 员:杨忠诚 建设部直属机关党委常务副书记

  张其光 建设部人事教育司副司长

  程 忠 驻建设部监察局副局长

  薛 虹 人事部公务员管理司副司长

  宋志军 建设部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副主任

  办 公 室

  主 任:宋志军 建设部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副主任

  成 员:王 敏 建设部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处长

  张 艳 人事部公务员管理司考核奖励处调研员

  张千军 建设部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主任科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