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 会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工会财务管理,根据《工会法》、《会计法》和《工会财务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公司工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工会及各分工会组织。 第三条工会会计是对工会预算的执行和对工会经费收支活动进行反映、核算和监督的专业会计。 第四条工会会计核算应当以工会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为对象,记录、反映工会的各项经济活动。 第五条工会会计主要责职是进行会计核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会财务管理,根据《工会法》、《会计法》和《工会财务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公司工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工会及各分工会组织。
第三条 工会会计是对工会预算的执行和对工会经费收支活动进行反映、核算和监督的专业会计。
第四条 工会会计核算应当以工会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为对象,记录、反映工会的各项经济活动。
第五条 工会会计主要责职是进行会计核算,反映预算执行,实行会计监督,参与预算管理,合理调度资金;组织指导和检查下级工会会计工作,负责制定有关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组织工会会计人员培训,不断提高政策、业务水平。
第六条 工会各项资金和财产应统一纳入工会预算会计核算。不得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设账。
第七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记至角、分。
第八条 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月份。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九条 会计记账方法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十条 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前后各期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以确保会计指标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一条 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
第十二条 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应用。
第十三条 会计核算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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