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十大廉政新闻
1、十七届四中全会部署加强党建,防止利益冲突写进中央文件 2009年9月15日至18日,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在北京举行。全会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作出了部署,强调要建设马克思主义学习型政党、提高全党思想政治水平,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积极发展党内民主,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设善于推动科学发展和促进社会和谐的高素质干部队伍,做好抓基层打基础工作、夯实党执政的组织基础,弘扬党的优良作
1、十七届四中全会部署加强党建,防止利益冲突写进中央文件
2009年9月15日至18日,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在北京举行。全会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作出了部署,强调要建设马克思主义学习型政党、提高全党思想政治水平,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积极发展党内民主,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设善于推动科学发展和促进社会和谐的高素质干部队伍,做好抓基层打基础工作、夯实党执政的组织基础,弘扬党的优良作风、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加快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
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反腐倡廉建设,《决定》首次提出“加快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强调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加大教育、监督、改革、制度创新力度,更有效地预防腐败,不断取得反腐败斗争新成效。《决定》要求:“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完善公共资源配置、公共资产交易、公共产品生产领域市场运行机制。”这是“防止利益冲突”首次写进中央文件。
2、位高权重者落马获刑频频,反腐办案力度持续加大
2009年1月12日至14日,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在北京举行。胡锦涛总书记强调,加强领导干部党性修养,弘扬良好作风,继续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全会部署办案工作时,口径由连续几年的“保持查办案件工作力度”,升级为“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力度”。
2009年,反腐办案力度明显加大,多名高官“落马”:国家开发银行原副行长王益,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米凤君,广东省政协原主席陈绍基,浙江省纪委原书记王华元,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委员、全国人大财经委原副主任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预工委原主任朱志刚,广东省深圳市原市长许宗衡,公安部原部长助理郑少东,天津市原市委常委、滨海新区原工委书记兼管委会主任皮黔生,宁夏回族自治区原副主席李堂堂,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宋勇,贵州省政协原主席黄瑶等因严重违法违纪或被免职,或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有的案件已进入司法程序。
一些省部级贪官在2009年被判刑:7月15日,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总经理陈同海因收受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9亿余元,被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8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原副主席孙瑜被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11月24日,铁道部政治部原主任何洪达被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
3、重庆打黑掀起风暴,黑恶势力“保护伞”浮出水面
2009年,在全国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中,重庆最引人瞩目。重庆不仅打掉了一批黑恶势力,更铲除了其背后的“保护伞”。
截至11月15日,重庆市共抓获涉黑涉恶人员2905人。其中,立案侦办涉黑团伙61个1231人、涉恶团伙211个1782人。
截至10月底,重庆市检察机关已立案侦查涉黑涉恶案件背后的“保护伞”案件47件52人,其中厅级干部10人,涉及政法干警29人,涉及税务、工商、交通等政府部门工作人员8人。重庆市司法局原局长文强、重庆市北碚区原副区长赵文锐、重庆市高级法院原副院长张?、重庆市高级法院执行庭原庭长乌小青、重庆市公安局原副局长彭长健、重庆市公安局交警总队原总队长陈洪刚、重庆市公安局刑警总队原副总队长黄代强等一批官员“落马”。
4、全国范围清理“小金库”,铲除腐败温床形成声势
2009年上半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意见》指出,“小金库”的存在,诱发和滋生一系列腐败现象,严重败坏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必须坚决清除。
2009年4月23日,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印发《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强调凡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应纳入治理范围。8月,中央纪委印发《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的处理依据作了明确规定。
截至2009年11月底,全国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共发现“小金库”22884个,涉及金额101.58亿元;因设立和使用“小金库”款项予以行政处罚270人、组织处理147人、党纪政纪处分298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81人,有力地遏制了“小金库”盛行的势头。
5、专项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反腐利剑指向重灾区
工程建设领域一直是近年来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领域之一,为规范工程建设领域的市场交易行为和领导干部的从政行为,2009年夏,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决定用两年左右的时间,集中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
《意见》要求坚决查办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案件。重点查办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插手干预城乡规划审批、招标投标、土地审批和出让以谋取私利甚至索贿受贿的大案要案。严厉查处违法违规审批立项,规避和虚假招标,非法批地,低价出让土地,擅自变更规划和设计、改变土地用途和提高容积率,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等违纪违法案件。坚决查处在工程项目规划、立项审批中因违反决策程序或决策失误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案件。
2009年12月22日召开的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汇报会透露,从7月正式开展以来,专项治理工作已取得了初步成效。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受理工程建设领域案件线索4869个,立案3517件,已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521人;全国检察机关立案查办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案件1794件,涉及国家工作人员777人。
6、政治局一天审议通过三新规,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有法可依”
2009年5月2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2009年7月12日,新华社全文刊发了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明确规定了进行巡视监督的六种情况,强调纪检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把巡视结果和巡视整改情况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奖励惩处和对干部进行调整、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重要依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了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具体情形;明确问责的五种方式,即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明确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廉洁从业行为规范,在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侵害公共利益、职务消费和作风建设等五大方面,向领导人员明确提出了“禁令”。
7、两大举报网站全新亮相,网络反腐进入官方反腐体制
2009年10月10日,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网络曝光抽“天价烟”、戴“天价表”的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房产局原局长周久耕有期徒刑十一年,没收财产人民币120万元。周久耕案成为网络反腐时代具有标本意义的一个案例。
为了进一步规范举报工作,畅通举报渠道,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进行了修订,并于2009年4月23日公布。2009年6月22日,检察机关全国统一举报电话“12309”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和部分省级检察院正式投入使用。同一天,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网站正式更新网址为www.12309.gov.cn。截至2009年6月23日9时,“12309”举报网站已受理1545件举报线索。截至同日17时,“12309”举报电话接到的呼入电话为2518个。
2009年10月28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统一开通全国纪检监察举报网站www.12388.gov.cn。该网站开通当日就收到3105件网络举报;到11月28日共收到网络举报13800件。
2009年11月1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贺国强在考察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络信息工作时强调,要高度重视网络举报在反腐倡廉建设中的积极作用;高度重视网民对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回应网民关切,对大案要案以及群众关心的其他反腐倡廉热点问题,及时发布权威信息,解疑释惑。
8、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刑罚加重,利用影响力受贿写入法律
为适应反腐败斗争的需要,进一步加大反腐败力度,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刑法修正案(七)》。
《刑法修正案(七)》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刑由五年有期徒刑提高至十年有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七)》还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以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的受贿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2009年10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对应《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确定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等罪名。从10月16日起,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受贿的,司法机关将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定罪处罚。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受贿的,也将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定罪处罚。
9、贪官自首立功从严认定,“两高”司法解释确定新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9年3月19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
《意见》对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办理当中经常遇到的自首、立功、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赃款赃物追缴等四个方面的量刑情节的成立条件、认定程序及处理问题,提出了明确意见,充分体现了对职务犯罪依法从严惩处的精神。
《意见》强调,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成立自首的两个法定要件。没有自动投案,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讯问、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期间,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意见》明确了三种不能认定为立功表现的具体情形。鉴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对于部分职务犯罪案件的侦破和顺利起诉、审判具有特殊重要的作用,对于依法不成立自首,但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的犯罪分子,《意见》区分情况提出了程度不同的从宽处理意见。
10、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范围扩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
2009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对2006年制定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暂行规定》作出修改。新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规定》9月1日起实施。所作的重要修改是,取消原来录入和查询范围的限制,由建设、金融、医药卫生、教育、政府采购等五个领域扩大到所有领域,以加大贿赂犯罪成本,发挥更强的警示和震慑犯罪的作用,进一步促进市场经济秩序规范有序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2009年12月18日,华东六省一市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数据交换平台在上海启动。从2010年1月1日起,普通公民或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后,即可在华东六省一市检察机关跨省查询即时发生在该区域内有行贿犯罪行为人的“污点”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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