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召开 部署2014年十方面重点工作
2013-12-25
12月24日,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住房城乡建设部党组书记、部长姜伟新在作报告中回顾了2013年住房城乡建设工作,部署安排了2014年重点工作任务。部党组成员、副部长仇保兴、陈大卫、齐骥、王宁,部党组成员、中央纪委驻部纪检组组长杜鹃出席会议。
会议指出,2013年,在党中央、国务院正确领导下,在各有关部门和各地方大力支持下,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较好地完成了中央交给的任务。全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超额完成了基本建成470万套、新开工630万套的建设任务。城乡规划体系进一步完善,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得到加强。城市基础建设工作取得新进展,加大了对城市和县城供水水质的督察力度,加快推进了老旧管网改造和供热计量收费。中央安排230亿元补助资金,支持了全国266万贫困农户改造危房。北方采暖地区、夏热冬冷地区、夏热冬暖地区全面执行了更高水平的节能设计标准,城镇新建建筑施工阶段节能标准执行率预计达到95%以上,北方采暖地区预计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面积超过2亿平方米。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文图推进。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力度加大。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规标准建设工作取得新成效。扎实开展了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
会议强调,2014年全系统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把改革贯穿于住房城乡建设的各个领域和各个环节,抓实工作,务求实效。重点做好十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毫不松懈地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2014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目标任务是基本建成480万套以上,新开工600万套以上,其中棚户区改造370万套以上。要把抓好配套设施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多建成、早入住。明年要重点推进各类棚户区改造。继续做好保障房质量管理、入住审核、后续管理和信息公开工作。推动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房建设运营。认真组织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工作。
二是继续抓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和监管工作。保持调控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执行好既有调控措施。更加注重分类指导,房价上涨压力大的城市要从严落实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和措施,增加住房用地和住房有效供应;库存较多的城市要注重消化存量,控制新开发总量。继续强化市场监管。鼓励地方从本地实际出发,积极创新住房供应模式,探索发展共有产权住房。
三是进一步做好城乡规划编制、审查和实施管理工作。转变城乡规划理念,切实提高城乡规划编制的科学性。着力提高城乡规划审查审批的质量和效率。进一步完善城乡规划督察制度,建立城乡规划实施评估和报告制度。严格执行规划修改程序,努力保持规划的连续性,决不能政府一换届,规划就换届。继续加强历史文化和生态保护工作。
四是切实提高城市建设和管理水平。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贯彻落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编制完成全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规划。继续加强水质督察工作,推进水质达标。加大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力度,到“十二五”末要实现每个县城都建有污水处理厂的目标。组织召开全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会议。抓好地下管线管理,强化数字城管建设。推进城市轨道交通和城市绿道、步行及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
五是加强住房公积金工作。加快修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强化资金安全监管,继续抓好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房建设试点工作,进一步推进住房公积金规范管理。
六是继续抓好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2014年安排260万户左右农村危房改造任务。深入开展村庄整治,扩大村庄规划试点规模。加大保护传统村落和民居力度。推进重点镇建设。
七是加快推进建筑节能工作,促进建筑产业现代化。2014年,政府投资的办公和公益性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要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确保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1.7亿平方米以上。力争完成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面积1800万平方米以上。以住宅建设为重点,抓紧研究制订支持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政策措施。
八是继续加大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力度。研究改革建筑劳务用工方式。完善建筑工人专业技能培训制度。继续强化和完善招投标监管。加强建筑质量管理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度。进一步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
九是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简政放权。推动重点领域的立法工作和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工作。完善行政复议工作机制,加强稽查执法工作。
十是继续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队伍建设。
会上,河南省郑州市、安徽省池州市、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政府负责人,浙江、山东、北京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广州市规划部门纪检负责人进行了交流发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纪检组长,部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相关司(局)负责人出席会议。部分城市人民政府分管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负责人应邀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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